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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阶段
确定复议机关:根据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层级,确定复议机关。例如,对县级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向市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县级政府部门的决定不服,可向县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准备申请材料: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土地征收相关文件(如征收决定书、补偿方案等)、能证明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等。
提交申请:可通过书面邮寄、现场递交或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电子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理阶段
形式审查: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若材料不齐全或表述不清,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正。
实质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否与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是否属于复议范围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审理阶段
被申请人答复:复议机关受理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说明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与审查:复议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可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取双方陈述、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证据,查明事实,判断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决定阶段
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决定类型包括维持原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决定、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等。
送达决定: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后,加盖复议机关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与后续救济阶段
履行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履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的,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可责令其限期履行。
行政诉讼: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外,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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