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淘沙卖沙主要违反以下法规条款,需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种情况:
一、行政违法对应的法规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沙子(如河砂、建筑用砂)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开采、销售,违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取得采矿权”的规定,行政部门可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若在河道内淘沙,还违反“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规定,河道主管部门可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若未取得营业执照卖沙,属于无照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对应的条款
若淘沙卖沙的数量大、获利多或破坏资源,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如开采价值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言之,擅自淘沙卖沙至少违反《矿产资源法》,情节严重还会构成非法采矿罪,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