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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猥亵罪的法律定义与基本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其中,“暴力、胁迫”是常见手段,如殴打、捆绑、威胁等;“其他方法”则涵盖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等无法反抗的状态实施侵害。需注意的是,“强制”是关键——行为必须违背被害人意志,若被害人(尤其是成年人)明确同意,则不构成此罪。针对儿童(不满14周岁)的猥亵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猥亵儿童罪”,其认定标准与普通猥亵罪存在显著差异:无需“强制”要件。由于儿童身心发育未成熟,缺乏对性侵害的认知与反抗能力,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如触摸隐私部位、强迫观看或拍摄淫秽内容等),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保护。
二、针对儿童/幼女的加重处罚情形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设置了更严厉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猥亵儿童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2.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3.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如心理创伤、自残等);4.猥亵手段恶劣(如使用工具、实施虐待性质的侵害等)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司法实践中,“多人”通常指3名以上儿童,“多次”一般指3次以上;“公共场所当众”不仅包括商场、学校等物理空间,也涵盖网络直播等虚拟场景(若儿童在直播中被猥亵且有观众观看)。这些情节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体现了法律对“情节恶劣”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三、司法认定的难点与实务要点
(一)“猥亵行为”的界定实务中,“猥亵行为”需具备“性指向性”,即与性相关的身体接触或刺激(如触摸隐私部位、强迫裸露身体等)。对于非直接身体接触的行为(如强迫儿童观看淫秽视频),若足以侵害儿童的性羞耻心或身心健康,亦可认定为猥亵。需注意的是,儿童对行为性质的认知程度不影响犯罪认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猥亵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即构成犯罪。
(二)证据收集与被害人保护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取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应在“一站式”取证场所、被害人住所等心理安全场所进行询问,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坚持“一次询问原则”,避免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也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护。
(三)不公开审理与隐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条,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则要求,不得公开或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与隐私,避免其因案件暴露遭受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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