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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而言,行政诉讼可以可分为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履行职责之诉、判令赔偿损失之诉。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机关与其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
要求确认某种行政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为否定的或消极的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某种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为肯定的或积极的确认之诉。
如果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之间的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相对一方要提起其他诉讼,必须首先或同时提起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适用于尚未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已经实施并已执行终了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为非要式的行政行为)。相对一方提起这种诉讼的目的已不在于是否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于确认这种行政行为非法,使该行政行为不能生效或者使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免除、改变或消除该行政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或形成的关系。
二、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指相对一方对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使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的诉讼。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是指行政相对一方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诉讼。变更之诉的范围十分狭窄,仅适用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凡不是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就不能提起变更之诉,法院也不能作变更判决。
四、判令履行之诉
判令履行之诉,是指行政相对一方认为特定行政主体对其负有特定的法定职责,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特定行政主体如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
判令履行之诉主要类型如下:
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要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发放执照或许可证;要求法院判令行政主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要求法院判令行政主体返还财产、恢复名誉等等。
凡行政相对一方认为行政主体对其负有特定的行政法上的义务,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相对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之诉。
五、判令赔偿损失之诉
行政赔偿之诉,是指行政相对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赔偿损失的诉讼。
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的,均有权提起行政赔偿之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一方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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