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超限,已付利息能否抵扣本金?

2025-12-16 09: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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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

  李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1月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向李某借款,2022年1月4日李某向王某转账交付60000元、1月10日转账交付80000元、1月16日转账交付60000元,王某分别向李某出具了三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此后,王某仅偿还部分借款。

  2024年8月,王某又以偿还贷款为由,向李某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未约定利息。之后王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及李某已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的事实。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案涉借条约定年利率为24%,高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上限,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82464.53元、并按年利率3.15%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法官释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可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超过法律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超过部分可以抵扣借款本金。法律设定利率保护上限,旨在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依法严格约束自身行为,这既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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