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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司法部2000年9月25日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层中介组织,不是企业,被告人伪造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
案例索引(2015)迁刑初字第166号。
基本案情
2003年8月以来,周某经迁西县司法局审核在迁西县城关开办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以“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08年被告人周某为方便代理业务,未经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王某甲允许,私刻“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印章一枚,一直使用到2013年,后被被告人遗弃。
法院认为
经工商部门登记且签发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立的要件,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亦没有法律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开展业务须或需到工商部门登记,司法部2000年9月25日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是开展法律服务的基层中介组织,不是企业。被告人伪造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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