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担保,责任该不该背?

2025-12-22 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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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活跃,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融资活动中涉及配偶签字的情形愈发普遍。由此,一个婚后财产问题便出现了,离婚后仍以配偶身份签订连带担保承诺书,该承诺书是否生效?是否应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

  2021年12月10日,二被告吴某、雷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约定授信额度为70000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0日。

  2022年12月21日,某银行发放借款69800.15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年利率为9.9%,罚息年利率为14.85%,其中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21日,两被告共计欠款本金69800.15元、利息23925.55元,某银行遂诉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吴某、雷某偿还欠款,而吴某称,其合同签订前已经与雷某离婚,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法院从吴某处调取到吴某与雷某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微信截图各1份,证明在2021年3月5日双方已经离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

  因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拒不到庭应诉,未提出任何抗辩意见,结合案情,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雷某向某银行借款时亲自到场,并自愿表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吴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因此,法院对二人婚姻情况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评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签订的《授信卡循环授信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同日,被告吴某持与雷某的结婚证,对原告方做出家庭承担贷款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书,表示作为家庭成员对该笔贷款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行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被告雷某、吴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69800.15元及利息。被告吴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故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二人当时是否离婚,不能改变其妻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事实。

1. 担保合同效力(第143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仅以“夫妻名义”表述不实,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 保证责任成立(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与婚姻关系无关。 3. 连带责任保证(第688条):约定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 4.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第1064条):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为家庭日常所需或共同生活、经营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离婚不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5.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1089条):离婚协议或判决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仅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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