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2023-11-20 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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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调解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先行程序,调解不成的才能进行裁判。

   同时,调解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主动启动,不需要当事人申请,也不需要经当事人同意。但是,对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如果受害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为保护受害方的人身权益,一般不得调解和好。

   家事调解的程序,可以作为法院进行离婚案件调解的重要参考。

   如果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有关离婚的事项达成一致,则人民法院按照该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无法和好,也无法就离婚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则不应久调不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则应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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