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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确定财产损失,需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下是具体方法:
一、直接财产损失
车辆维修费用
以维修厂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维修清单为准,清单需注明更换零件型号、工时费等。
若通过保险公司定损,需提供定损单;未定损的,需提供维修厂资质证明、转款凭证等,必要时申请法院委托评估。
注意排除与事故无关的维修项目,如借机更换老化零件的费用可能不被支持。
车载物品损失
有购买发票、网购记录等证明物品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事故现场照片、双方清点记录可作为辅助证据。若物品在事故认定书中未载明,需提供现场照片显示物品受损情况。
现金、贵重首饰等易灭失物品,需证明事故时在车上,否则难以获赔。
车辆施救费用
按施救单位开具的发票认定,包括拖车费、吊车费等。
施救费用需与事故严重程度匹配,如轻微剐蹭产生高额施救费,可能被核减。部分地区对高速救援有收费上限规定。
车辆重置费用
若车辆完全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事故时实际价值,按“重置价”赔偿,即购买与事故前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费用。
车辆价值以事故发生时的评估价为准,需提供车辆评估报告。
二、间接财产损失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停运天数=事故处理天数+维修天数(以维修厂进出厂记录为准)。
日收入标准:有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的,按实际平均日收入计算;无直接证据的,可参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平均工资。
需提供营运证、营运合同、停运时间证据等,多班司机运营的车辆需提供用工合同。
非经营性车辆替代交通费用
支持范围为公交车、地铁、出租车等日常通勤费用,或与原车型相当的租车费(如原车辆为大众,租用奔驰的超额费用不支持)。
需提供租车合同、发票,且租车期限应与车辆维修周期一致。
三、特殊情况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仅在待售新车、运输中的新车、个人购买不满3个月且行驶里程少于5000公里的新车等极特殊情况下,经鉴定可能获赔。
评估费、诉讼费:评估费凭发票实报实销,诉讼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需看保险合同约定。
确定财产损失时,需及时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维修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必要时通过评估机构或法院委托鉴定。若涉及保险理赔,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确定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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