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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利息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原告可以分段起诉。案例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陕民再227号(2023年10月12日裁定)
案情:
1、201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0‰;2013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
2、原告就上述两笔借款于2016年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止)。
3、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给付60万元、2020年5月1日给付50万元、2020年10月1日给付50万元,总计160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判决书上所判的利息部分及迟延履行金部分……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时间给付,原告有权利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共计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
4、原告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被告偿还上述两笔借款本金产生的2016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
5、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6、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7、原告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陕西高院再审认为,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未主张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判决后其另行起诉主张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利息截止日后新产生的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裁判,但原告在前诉中明确放弃的除外。原告在前案中并未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原告放弃该判决书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部分,并不能认定原告做出放弃其本案主张利息的意思表示。原告起诉本案并不属于重复诉讼,二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应予纠正。
故裁定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关键是前案的诉讼请求和后案的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一致,后案是否属于肯定或者否定前案的诉讼结果,在两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可以合并主张,也可以分开主张,在没有主动放弃全部民事权利前,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在明确诉讼请求时,也宜写明本案的请求是否包括前案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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