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公司被注销后,债务并不随之消灭,可根据不同的注销情形确定债务承担主体及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简易程序注销:若公司走简易注销程序,全体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结债务”,但实际存在隐瞒债务等虚假承诺情况,构成对债权人的欺诈,全体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股东索要全部欠款,股东间再自行分摊。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注销前必须进行清算,若股东跳过清算直接注销公司,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务将直接转移给股东,由股东负责兜底偿还。
清算程序有瑕疵:清算组需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若未履行通知义务或通知不规范,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地位:若股东存在财产混同、空壳运营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逃避债务,法院会“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