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是否需要返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未完成产权登记可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房产只是口头承诺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原房主,赠与人分手后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一般赠与完成过户后无需返还: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且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完成过户登记后,房产属于受赠方个人财产,原则上赠与人不能要回。但法院可能会结合公平原则、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如赠与方生活困难且房产是其唯一住房,法院可能会要求受赠方返还。
附结婚条件赠与未结婚需返还:如果赠与时明确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如聊天记录、购房合同备注等能证明这一点,且双方有谈婚论嫁的事实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这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婚姻未能缔结,赠与目的落空,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
共同出资购房按份共有或返还出资:若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双方无特殊约定,会视为按份共有。未登记方只要能提供银行转账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可主张相应份额的产权或折价补偿。
恋爱期间涉及房产赠与等重大财产往来时,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