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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但证明力需视情况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转账记录能与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借条等)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事实,可有力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如转账时备注借款用途,或聊天记录中有提及借款、还款内容,结合转账记录,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然而,若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法院会综合恋爱时长、经济状况、转账金额与频率等因素判断款项性质。特殊节日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或无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共同消费支出,难以作为借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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