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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拘留决定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流程如下:
确定申请期限:一般需自知道该拘留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明确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该公安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例如,若拘留决定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
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以及与拘留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拘留决定书、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拘留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
提交申请:可通过邮寄、当面提交或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选定的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等待复议结果:复议机关一般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若复议机关认定拘留决定违法或不当,会依法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责令重新作出;若认定合法合理,则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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