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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等,可依法作为送养人。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特殊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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