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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该标准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Ⅰ级(100%)到第Ⅹ级(10%),每级相差10%。具体如下:
Ⅰ级伤残:包括植物状态;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等。
Ⅱ级伤残:如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等。
Ⅲ级伤残:例如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等。
Ⅳ级伤残:包括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等。
Ⅴ级伤残:如偏身感觉缺失;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40%以上等。
Ⅵ级伤残:包括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1级等。
Ⅶ级伤残:例如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个月一次以上等;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30%以上等。
Ⅷ级伤残:包括人格改变;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等。
Ⅸ级伤残:如颅骨缺损≥25cm²,未见癫痫发作;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等。
Ⅹ级伤残:包括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面容等。
鉴定时需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按照标准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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