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无罪案例

2026-01-27 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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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举行结婚仪式不等同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例索引(2024)皖1204刑初115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邢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6月,被告人邢某某离家出走,2023年10月,被告人邢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将陈某某诉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自诉人离婚,当月该院判决不准离婚。

  被告人邢某某与许某某认识后,告知许某某其离异单身。2024年初,被告人许某某在抖音平台发送其与被告人邢某某的结婚照及结婚请柬,并于2024年2月2日在其家中举行结婚仪式。2024年2月1日晚及次日下午,自诉人陈某某根据抖音显示的地址找到被告人许某某家中并报警,阜阳市公安局周棚派出所民警出警,遂案发。许某某得知真相后即与邢某某分手。

  法院认为

  重婚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重婚的事实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无配偶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是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相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重要界限。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人邢某某当庭陈述,其在许某某询问其婚姻状况时提供离婚证封面,向许某某隐瞒了其并未与自诉人离婚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辩称,邢某某多次告知其已离婚,并出示了其手持离婚证的视频截图。故,许某某因邢某某刻意隐瞒真实婚姻状况,陷入邢某某离异单身的错误认识之中,不具备重婚的主观要件。虽周棚派出所出具证明,二被告人也认可其二人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举行结婚仪式不等同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邢某某在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许某某举行结婚仪式,确有过错,但陈某某提供的书证,无法证明二被告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更无法证明二被告人达到以夫妻名义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程度。综上,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涉嫌重婚罪,自诉人陈某某控告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邢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许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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