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能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例裁判要旨

2026-01-29 1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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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房屋行政管理(3件)

  1.非法占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参考案例: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2024-12-3-001-018/行政/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23.04.19/(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因未达到“三通一平”条件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可认定为有正当原因

  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新乡平原管委会、原阳县政府、新乡市政府行政处罚案2023-12-3-001-023/行政/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21.11.12/(2021)最高法行申1465号/再审/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应是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无除外规定的情形。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土地因未按照约定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而未能开发利用,可以认定有正当原因。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2.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

  3.行政机关对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参考案例:张某某诉某区(出口加工区)城市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案2023-12-3-001-010/行政/行政处罚/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3.21/(2022)赣04行终67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在于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提高政府公信力。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行政机关再启动违法建筑一般处理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对违法建筑的查处,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执法的时限性和合理性,将违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作为常态性工作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推进征收工作的手段。

  2.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被征收人的房屋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在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进行公告,而非由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违法认定并拆除。对行政机关“以拆违促拆迁”的行为,行政诉讼应当依法监督。

  二、林业行政管理(2件)

  1.被诉行政行为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参考案例:漳州某建材公司诉福建云霄县林业局行政处罚案2024-01-3-001-001/行政/行政处罚/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12.26/(2022)闽06行终198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而非指所有涉及不动产物权因素的行政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二十年为最长起诉期限,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当事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不适用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条款;但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距二十年期满不足六个月的,则剩余时间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

  2.行政处罚数额明显不当应当判决变更

  参考案例:某客运公司诉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2024-12-3-001-007/行政/行政处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1.30/(2021)苏01行终894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2.24/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运输、邮寄或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从事运输行为的承运人或托运人当然包含于运输主体的范围之内,应当承担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2.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给予违法者足够的惩戒,又要防止对行政相对人造成过度侵害,确保过罚相当。在罚责明显不当的案件中,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畸重、未考虑法定从轻情节致明显过重,人民法院有予以变更的权力。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是否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适当为审查依据。

  三、水利行政管理(1件)

  1.无证取水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某电站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行政处罚案2024-11-3-001-004/行政/行政处罚/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04.23/(2020)渝04行终70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4.02.23裁判要旨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取水发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四、海洋/渔业行政管理(3件)

  1.涉及“三无”渔业船舶行政处罚案件的认定

  参考案例:顾某某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2023-11-3-001-004/行政/行政处罚/北海海事法院/2019.10.09/(2019)桂72行初12号/一审/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和禁用渔具在海上非法捕捞,损害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渔业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三无”渔船和禁用渔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指导案例178号: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2021-18-3-001-002/行政/行政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06.26/(2018)桂行终1163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3.指导案例177号:海南临高盈海船务有限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2021-18-3-001-001/行政/行政处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04.10/(2019)琼行终125号/二审/

  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我国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对于列入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无论活体、死体,还是相关制品,均应依法给予保护。行为人非法运输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行政机关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盐业管理(1件)

  1.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2012-18-3-001-001/行政/行政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1.04.29/(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一审/入库日期:2023.08.24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六、能源行政管理(2件)

  1.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时完成碳排放配额履行参考案例:深圳某容器公司诉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案2024-11-3-001-001/行政/行政处罚/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10.19/(2016)粤03行终450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裁判要旨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清缴或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义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后,重点排放单位仍未履行补缴义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购买瓶装燃气后向小区业主销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燃气活动参考案例:海南某某公司诉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指山市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023-12-3-001-011/行政/行政处罚/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03.17/(2022)琼96行终789号/二审/入库日期:2024.02.23/修改日期:2024.12.09裁判要旨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行政相对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在小区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对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行政机关认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中的法律依据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最终的违法所得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仅以该瑕疵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将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更不利于执法机关及时、有效地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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