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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第336条之一)
一、核心定义(冷门且前沿)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指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或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违反生物技术伦理与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
-客体:国家基因技术管理秩序、人类遗传安全与伦理秩序。
-主观:故意,明知行为违反规定仍实施。
-客观:实施三类行为之一:①编辑/克隆人类胚胎植入人/动物;②编辑/克隆动物胚胎植入人;③非法储存、处置相关胚胎危害公共利益。
三、立案与量刑
-立案标准:实施上述行为即应追诉,无数额/后果门槛。
-基础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冷门原因与关键提示
-冷门原因:技术壁垒高、监管极严,普通人无接触途径;伦理红线明确,实践中案例极少。
-关键区分:与“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不同,后者侧重采集/走私遗传材料,本罪侧重胚胎植入行为。
-合规警示:科研机构/人员开展基因编辑研究必须经审批,严禁擅自实施胚胎植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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