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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事出有因,涉案工地拖欠三被告人工资在先,存在过错,三被告人曾多次催要工资未果,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案例索引(2024)冀0102刑初368号
基本案情
1、2023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超、索某国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路××路××建筑工地内盗窃3根铝型材,变卖得款490元,韩某超分得250元,索某国分得240元。
2、2023年1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超、索某国、韩某江在都会中心建筑工地内盗窃7根铝型材,变卖得款3500元,韩某超分得1300元,韩某江分得1000元,索某国分得1200元。
经石家庄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3根铝型材价格为1117.50元,被盗7根铝型材价格为2607.50元,共计3725元。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超、韩某江曾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韩某超将工地拖欠工资直接抵扣,用作赔偿报案人韩某,共计31500元;被告人索某国除将拖欠工资抵扣外,另行向报案人韩某进行赔付,两项金额共计30000元;被告人韩某江除将拖欠工资抵扣外,另行向报案人韩某进行赔付,金额共计31100元。三被告人还另外赔偿了盗窃过程中损坏的摄像头,共计15000元。韩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韩某超、索某国、韩某江的盗窃数额均已达到了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但本案事出有因,涉案工地拖欠三被告人工资在先,存在过错,三被告人曾多次催要工资未果。案发后,三被告人超额赔偿了工地损失,用于赔偿的钱款中还包括三被告人被拖欠的工资。另被告人韩某超、韩某江曾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三被告人均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超无罪。
二、被告人索某国无罪。
三、被告人韩某江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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