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6-02-04 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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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第1款)

  罪名核心

  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属于纯粹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侵入行为即构罪,无需造成实际损失。

  关键构成要点

  1.侵入范围限定:仅针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三类特定领域,侵入普通企业、个人、其他行政领域的计算机系统,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计算机类犯罪);

  2.主观要求:必须是故意(明知是上述三类系统仍侵入),过失误入不构罪;

  3.行为方式:包括破解密码、绕过安全验证、非法获取访问权限等一切未经授权进入系统的行为。

  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冷门易混点

  1.本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别:本罪只要求“侵入”行为,后者要求侵入后获取数据,且后者的系统范围无特殊限定;

  2.若侵入上述三类系统后,又实施删除、修改、增加数据等行为,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择一重罪处罚;

  3.单纯的端口扫描、探测系统漏洞但未实际进入,一般不认定为“侵入”,不构罪。

  典型案例

  某程序员为炫耀技术,通过破解密码进入国防科研院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查看了系统内公开的基础目录,未下载、修改任何数据,仍被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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