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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
罪名核心
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属于妨害司法类的冷门轻罪,多因当事人怕惹麻烦、心存包庇误触。
关键构成要点
1.主观前提:必须明知对方有上述三类特定犯罪行为,不知情而无法提供的,不构罪;
2.触发条件:司法机关(公检法)正式调查、收集证据时明确要求其提供,主动知情未举报的,不构罪;
3.行为核心:单纯拒绝提供(沉默、推诿、谎称不知情等),无暴力、威胁抗拒行为(有则涉嫌妨害公务罪);
4.入罪门槛:需达到情节严重,常见情形如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无法侦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多次拒绝提供等。
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仅处罚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且量刑整体较轻。
冷门易混/易踩坑点
1.本罪针对的证据对象仅限三类犯罪,明知他人有盗窃、诈骗等普通犯罪而拒绝提供证据的,不构成本罪(仅受治安处罚);
2.区别于包庇罪:包庇罪是积极作假证明包庇(如伪造证据、作伪证),本罪是消极拒绝提供现有证据,二者行为方式不同;
3.若先拒绝提供,后又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司法机关调查,会同时触犯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4.普通公民无“主动举报”的法定义务,但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证据的法定义务,拒绝即可能违法。
典型案例
某小区居民明知邻居长期与境外间谍人员联络、传递国内信息,在国安机关上门调查该邻居间谍犯罪线索时,因担心被报复而谎称毫不知情,拒绝提供任何看到的线索,导致该间谍人员暂时逃匿,该居民因情节严重被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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