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

2026-02-05 11:02:38

989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二)

  冷门点:不是“真破产”才追责,而是以逃债为目的,通过转移资产、虚构债务等手段制造“资不抵债”假象,申请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哪怕破产申请未被受理、程序未终结,只要实施行为并达到立案标准,就可能构罪。本罪只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老板、实控人、财务负责人等),不罚公司/企业,是企业逃债时最易踩的“隐形刑事红线”。

  一、核心构成要件

  -行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伪造审计报告等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时间:通常在申请破产前1年内,或破产程序中实施上述行为。

  -主观:故意,且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结果: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达到立案标准即认定)。

  二、立案标准(满足其一即追诉,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

  1.隐匿/转移/处分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

  2.虚构债务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

  3.造成债权人/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万元以上;

  4.未达上述数额,但导致职工工资、社保、法定补偿金无法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他人利益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若同时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妨害清算等罪,通常数罪并罚;

  -破产申请未被受理但已实施虚假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四、实务高频误区

  1.❌“破产申请被驳回就没事”——错!只要实施虚假破产行为并符合立案标准,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仍可定罪;

  2.❌“公司破产,个人不用担刑责”——错!本罪专门追究个人责任,老板、实控人、财务负责人是重点

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