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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隐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何区分?有哪些典型案例?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司法区分与典型案例
一、核心区分要点
-主观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要求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概括性明知;掩隐罪要求对“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具体性明知。不能把“概括明知”直接等同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对“明知”的认定应综合职业经历、与上游关系、异常交易、获利情况等客观证据作实质判断。
-行为所处阶段与本质不同:帮信罪可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帮助,本质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接入、推广、支付结算等支持;掩隐罪系上游犯罪既遂(或阶段性终结)后,对赃款赃物进行转移、掩饰、隐瞒。在涉“两卡”案件中,提供卡本身并不当然等于“掩饰、隐瞒”,需看是否进一步实施转移等洗钱性质的行为。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帮信罪的典型行为是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含提供银行卡、刷脸等作为支付结算的附随验证);掩隐罪的典型行为是“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对“刷脸”等验证行为,应区分其目的:仅为注册登录等不属支付结算;为转移资金而配合刷脸,才可能进入掩隐评价。
-资金性质与数额口径不同: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犯罪数额系经查证属实的犯罪所得金额;“两卡”案件中,存在“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金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的递进关系,不能将未查证的流入资金一概计入掩隐数额。
-竞合处断规则:同一支付结算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构成时,属想象竞合,依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从一重处”。通常掩隐罪法定刑更重:其情节严重可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帮信罪最高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具体比较时,若两罪均处三年以下,实务多倾向以能更全面评价支付结算链条的帮信罪论处;若掩隐罪达“情节严重”,则依掩隐罪。。
二、常见情形与处理规则一览
情形关键事实要点定性结论关键理由
仅出租、出售银行卡,未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未提供刷脸验证无“支付结算”操作一般构成帮信罪未实施支付结算型帮助,不符合掩隐罪“转移”要件,,
出租、出售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提供刷脸配合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构成掩隐罪符合“事后转移赃款”的掩隐本质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被帮助对象诈骗金额≥3000元但未达掩隐入罪标准两罪门槛均触及但掩隐数额未达依“从一重处”,通常定帮信罪掩隐罪此时仅能处三年以下,帮信罪可覆盖支付结算链条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被帮助对象诈骗金额达掩隐入罪标准但未达“情节严重”(部分地区一般掌握10万元)两罪均入罪依“从一重处”,通常定帮信罪掩隐罪第一档与帮信罪同属三年以下,帮信罪能更全面评价
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被帮助对象诈骗金额≥10万元掩隐罪达“情节严重”定掩隐罪掩隐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从重处断。
说明:数额门槛中的“20万元”系“支付结算金额”入罪标准;“3000元”系电诈入罪门槛;“10万元”为掩隐罪“情节严重”的常见把握线(各地可因案而异,办案以当地掌握为准)。
三、典型案例
-山东威海“满某某案”:将本人及收集他人银行卡、手机卡交“洗钱”团伙,现场按指令频繁收款、转账、安排取现,一审以帮信罪判后检方抗诉。二审认定其对转移资金“明知系犯罪所得”,改判掩隐罪,并认定从犯从轻。该案强调对“明知”的实质审查与两罪界分。
-湖北来凤“跑分洗钱案”:团伙收购“四件套”,通过手机银行、支付宝“跑分”9700余万元,按流水0.5%—0.7%提成。法院认定各被告明知系犯罪所得予以转移,以掩隐罪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同时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者,依“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贵州赫章“教唆刷脸案”:陈某教唆并带王某出借银行卡,转账时王某刷脸验证,二人分别获利。检方评析认为王某行为未超出陈某“帮助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的教唆范围,陈某与王某构成掩隐罪共犯。该案突出“刷脸”在支付结算链条中的性质认定与教唆犯责任承担。
四办案与合规提示
-证据审查抓“明知”:重点核验与上游的联络紧密度、报酬是否异常、是否多次/高频操作、是否涉及虚拟货币、是否要求刷脸配合等,避免“一刀切”把提供卡与后续转账机械拆分定两罪。
-数额口径要精确:区分“单向流入—支付结算金额—掩隐犯罪所得金额”,掩隐数额仅限经查证属实的涉诈资金,不得将未查证的流水全部计入掩隐数额。
-竞合处断看“重罪”: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时,依法“从一重处”;掩隐罪达“情节严重”时通常从重以掩隐罪论处;两罪均处三年以下时,实务多倾向以帮信罪评价支付结算全链条。
注意:以上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与裁判规则梳理,非具体法律意见。个案结论取决于完整证据与当地办案标准,如涉具体风险,建议尽快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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