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当“离婚分家”撞上“对外欠债”

2026-02-07 0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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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我们常看到债权人紧盯债务人的离婚协议。如果男方在外面欠了巨债,转身在离婚协议里把房产、股权全部划归女方,“净身出户”,债权人往往会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主张这种财产分割方案属于“无偿转让”或“明显不合理对价”,要求撤销分割协议。

  作为女方(被告)的代理律师,如何在“债权保护”与“离婚财产补偿”的博弈中寻找平衡点?今天,黄钊律师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精神,拆解此类案件的防御逻辑。

  一、离婚分割不等于“无偿赠与”,法院的裁判思路已趋于明确:

  >核心观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身份补偿、生活保障、子女抚养等多重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女方在婚姻中存在贡献、抚养子女或者男方存在过错,即便分配比例偏向女方,也不当然构成撤销理由。

  >

  二、办案视角:女方占了80%财产,为何没被撤销?

  黄钊律师曾代理过一位当事人王女士。王女士与前夫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刘某名下价值200万的婚后住房归王女士所有。半年后,刘某的债权人陈某起诉,称刘某在欠账期间将唯一房产“赠与”给前妻,严重损害其债权实现,请求法院撤销该分割约定。

  作为王女士的辩护律师,黄律师在庭审中构建了坚实的防御线:

  *论证“对价性”而非“无偿性”: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王女士在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和子女辞去高薪工作,且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身份属性优先:黄律师主张,房产归女方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而是包含对女方多年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离婚后的生活扶助以及对未成年子女居住权的保障。

  *债务的非共同性:黄律师通过调取刘某的借款明细,证明该笔300万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王女士对此完全不知情,属于刘某个人债务。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具有复杂性,王女士分得房产具有合理的补偿和保障性质,不属于《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判决驳回了债权人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专业剖析:被告女方的“防御三板斧”

  在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处理此类被告代理业务时,黄钊律师建议从以下维度抗辩:

  1.强调“补偿与保障”属性

  离婚协议不是纯粹的商业交易。女方可以主张分得财产是基于:

  *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民法典》第1088条)。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扶助(《民法典》第1090条)。

  *为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倾斜(《民法典》第1087条)。

  2.论证“主观无恶意”

  如果债权人主张“低价转让”,则必须证明女方(受让人)在离婚时知道男方欠债且有损害债权人的恶意。如果女方能证明对债务完全不知情,且分割方案在合理范围内,撤销权很难成立。

  3.区分“个人债”与“共同债”

  如果男方的欠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而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割给女方的一半份额本就属于女方,债权人无权动摇。剩下的一半即便是转让,只要理由正当,也具备抗辩空间。

  四、规则总结

  *撤销权边界: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不能干涉正当的离婚财产补偿。

  *举证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分割“明显不合理”;女方则应积极举证分割的“正当事由”。

  *保障优先:法院在裁量时,通常会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权益及妇女的合法报酬。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法律既要保护债权人的钱袋子,也要保护离婚妇女的生存权。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只要不超出“合情合理”的范畴,就不应被视为逃债的工具。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帮助女性当事人通过合法证据,守住那份属于她们的、带有温度的家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案件性质、诉讼费用咨询》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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