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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
一、罪名定义
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无法律依据,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进入后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侵犯住宅安宁权的行为,可构成此罪。住宅包括自住房、出租屋、宿舍、酒店客房等供人起居的封闭空间,核心是居住与安宁,而非产权。
二、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客体:公民住宅安宁权(宪法第39条保护)。
-客观:两种行为之一即可——①未经同意强行/秘密进入;②合法进入后被要求退出仍滞留。
-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有刑责能力),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从重。
-主观:故意,明知无合法依据仍侵入/滞留;过失(如走错门)不构罪。
三、典型场景与常见误区
-高发场景:债务催收破门、婚恋纠纷闯入、出租方强行收房、“捉奸”闯入、借住后拒退。
-误区纠正:
-不是只有“破门砸窗”才算,秘密潜入、骗开门进入也可能入罪。
-不是必须造成损失才追责,实质性干扰居住安宁即可能构罪。
-亲友住宅也受保护,非请自进/让走不走都可能违法。
四、量刑与边界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从重。
-罪与非罪:
-合法进入(如公安依法搜查)、紧急避险(如救人、灭火)、情节显著轻微(如误闯后立即退出并获谅解)→不构罪,可按治安处罚。
-关联罪名:常作为盗窃、抢劫等的手段行为,择一重罪处罚。
五、避坑与维权要点
1.进入他人住宅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不得强行/欺骗进入。
2.被要求退出应立即离开,避免“合法进入→非法滞留”。
3.遇非法侵入:立即报警,保留现场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主张民事赔偿,必要时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注意防卫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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