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6-02-07 13: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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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含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刑法》第341条第1款)

  一、罪名定义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犀角、穿山甲鳞片、盔犀鸟头骨制品等),破坏国家保护制度与生物多样性,可构成此罪。

  二、核心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对象特定: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及制品,列入CITES附录一/二的物种也适用。

  -行为非法: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且无专用标识,实施出售(含营利性加工利用)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有刑责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故意:明知是受保护物种/制品仍出售,过失不构罪。

  三、典型场景与常见误区

  -高发场景:文玩店卖象牙饰品、朋友圈售犀角雕件、网络卖盔犀鸟制品、收购穿山甲鳞片转售等。

  -误区纠正:

  -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制品也受保护,无证出售仍可入罪(价值评估可按基准50%核算)。

  -以为“祖传/老物件”“私下交易”不违法,无批准文件即非法,不受来源影响。

  -“自用不出售”不涉本罪,但收购/运输仍可能触犯同条规定。

  四、量刑与价值认定

  -量刑(按制品评估价值,非交易价格):

  -价值≥2万元不满20万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价值≥20万元不满200万元: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价值≥200万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从重情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两年内曾受行政处罚、造成动物死亡或制品无法追回等。

  -关联罪名:常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动物罪关联,数罪并罚或择一重处。

  五、避坑与合规要点

  1.不买卖、不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不收购来源不明的疑似制品。

  2.合法交易需查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用标识+检疫证明,缺一不可。

  3.发现非法交易及时举报,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实物照片等证据。

  4.祖传/收藏的制品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处置,避免“收藏”变“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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