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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往往是最令人唏嘘的案件。当亲情在房产、存款面前被撕裂,一张遗嘱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决定性的砝码。
很多当事人认为“我有老人亲笔写的遗嘱肯定能赢”,或者“我是长子应当多拿”。然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遗嘱的形式、效力顺位以及“遗嘱公证”的地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天,黄钊律师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裁判精神,为您拆解继承纠纷中的法律核心。
一、公证遗嘱不再“绝对优先”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在处理多份遗嘱纠纷时的审理思路已发生根本转变:
核心裁判精神:《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如果一个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原则上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法院不仅审查遗嘱的形式(签字、日期),更会穿透式审查立遗嘱人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受到胁迫。
二、亲自办案视角:三份遗嘱“罗生门”,房产归谁?
黄钊律师曾办理过一起复杂的继承案件。老人去世后留下价值600万的房产,三个子女拿出了三份遗嘱:
大儿子:2010年的公证遗嘱,房产归大儿子。
二女儿:2018年的亲笔自书遗嘱,房产归二女儿。
小儿子:2021年(去世前半年)在病榻前的打印遗嘱,由两名邻居见证,房产归小儿子。
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黄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了严密的法律攻防:
攻破“公证优先”的旧观念:大儿子主张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黄律师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公证遗嘱的优先权已成历史,本案应审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质疑打印遗嘱的合规性:小儿子拿出的打印遗嘱虽然时间最后,但黄律师发现,两名见证人中有一位是小儿子的债权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根据法律规定,此类遗嘱因见证人资格瑕疵而无效。
确认自书遗嘱的法律真实性:最终,焦点落在了二女儿的自书遗嘱上。黄律师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确认了老人的亲笔签名和日期,且证明老人在2018年时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2021年的打印遗嘱因见证程序违法无效;2010年的公证遗嘱被2018年的合法自书遗嘱撤回。房产最终由二女儿继承。
三、律师专业剖析:继承纠纷中的三个“夺命坑”
在处理继承事务时,黄钊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以下法律红线:
1.遗嘱见证人的“雷区”
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后果:很多老人找邻居或远房亲戚见证,如果这些人跟继承人有金钱往来,遗嘱极易被判定无效。
2.“必留份”制度
即便老人立下遗嘱将财产全部给某一个孩子。
法律限制:如果其中一个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残疾或年幼),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部分遗嘱条款无效。
3.打印遗嘱的特殊要求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
细节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只是在最后一页签了名,整份遗嘱将面临无效风险。
四、规则总结
时间优先:多份有效遗嘱,以时间最靠后的为准。
程序严丝合缝:自书遗嘱要全文亲笔书写,代书/打印遗嘱要找两名非利害关系的专业见证人。
行为能力是基础:高龄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同步留存医院体检报告或录音录像,证明其神志清醒。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继承纠纷不仅是法律之争,更是人性之战。
一份法律效力严谨、情感表达清晰的遗嘱,是老人留给子女最后的“和平协议”。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在复杂的亲情博弈中,用法律逻辑还原逝者的真实意愿,守护家庭的最后一份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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