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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讲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属于环境刑事犯罪里的冷门罪名,多涉及跨境废料处理,普通人极少接触但实操中定罪边界很明确。
罪名核心定义(《刑法》第339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直接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无需实际造成污染后果。
关键入罪条件
1.行为对象:境外固体废物(含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不含境内产生的固体废物);
2.核心行为:未经海关、环保部门批准,实施进境+倾倒/堆放/处置任一完整行为链;
3.入罪门槛: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即定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属加重情节。
量刑标准
1.基本刑: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加重情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特别加重: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量刑。
常见典型情形
-无进口许可,通过绕关、伪报品名等方式将境外工业废料运入境内,直接堆放在郊外/废弃厂区;
-跨境企业将境外危险固体废物运进国内,未按环保标准处置,随意倾倒至河流、土地;
-以“再生资源”名义获批进口普通固体废物,却擅自处置为危险废物,或超范围堆放。
易混淆点
1.本罪≠走私废物罪:前者是进境后处置的行为,后者是逃避海关监管进境的行为,若既走私又处置,择一重罪处罚;
2.本罪≠污染环境罪:前者对象仅限境外固体废物,是行为犯;后者对象为各类污染物,是结果犯/危险犯,需造成污染后果或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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