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人转账取现就能“躺赚”?

2026-02-08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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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是近年来刑事审判中极高频、高发的罪名。随着司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产业的全链条打击,许多年轻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成了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工具人”。

  很多被告人家属在咨询时满脸疑惑:“我孩子就是帮朋友转了几笔账,拿了点辛苦费,钱又不是他骗来的,怎么就成了重罪?”今天,黄钊律师结合案例的裁判精神,为您拆解掩隐罪辩护中的法律核心。

  一、掩隐罪的核心是“主观明知”与“妨害司法”

  法院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有着清晰的红线:

  核心裁判精神:本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判定该罪的关键不在于被告人是否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如诈骗还是赌博),而在于其是否“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且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款的行为。

  二、亲自办案视角:从“入刑”到“轻判”,如何界定“主观明知”?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曾办理过一起典型的涉嫌掩隐罪案件。被告人小林在网上看到招聘“资金结算员”,工作内容极其简单: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接收款项,再按要求取现交给指定人员,每转一万元提成300元。小林在三天内经手流水高达60万元,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掩隐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建议量刑三年以上。

  作为被告人小林的辩护律师,黄律师在法庭上通过“主观心态拆解法”成功实现了有效辩护:

  挑战“推定明知”的严苛性:公诉机关认为小林在非正常地点取现、收取高额手续费,应推定为“明知”。黄律师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小林曾多次询问对方资金来源,对方均以“网络博彩结算”为由进行蒙蔽,且小林初中辍学,社会阅历极浅,缺乏对电信诈骗套路的认知基础。

  精准核算涉案金额:黄律师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发现其中有30万元款项在小林操作前已被银行系统自动止付,该部分款项并未产生实质性的“隐瞒”后果。通过法律意见书,黄律师成功主张该部分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论证从犯地位与悔罪表现:黄律师指出,小林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不掌握资金流向,仅是听命行事。配合积极退赃退赔,黄律师为其争取到了最大的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小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部分犯罪金额未遂。最终,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此案成功将小林从实刑的边缘拉了回来,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律师专业剖析:掩隐罪辩护中的三个“切入点”

  在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时,黄钊律师总结了以下关键的法律突破点:

  1.区分“掩隐罪”与“帮信罪”

  两罪在量刑上有显著差异(帮信罪最高三年,掩隐罪最高七年)。

  辩护逻辑:如果被告人仅是提供卡,没有后续的转账、取现、刷脸等配合行为,或者对钱款进账不知情,应力争定性为较轻的“帮信罪”。

  2.“情节严重”的法律抗辩

  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或多次操作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

  辩护逻辑:审查流水中是否存在被告人自有资金、是否重复计算、是否存在未遂部分。只要数额降至50万以下,量刑空间将大幅缩减。

  3.主观明知的证据反驳

  并非所有高报酬转账都是掩隐。

  辩护逻辑:审查被告人的职业背景、认知能力、是否被诱骗以及是否主动采取过核实行为。如果证据链存在断裂,不能仅凭“反常操作”就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

  四、规则总结

  罪责刑相适应:不能让“工具人”承担上游诈骗主犯的罪责。

  程序合规审查: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电子流水)的提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退赃减刑原则:在掩隐案件中,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是争取缓刑的最核心砝码。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打的是“认知的博弈”,守的是“法律的温度”。

  许多被告人是在懵懂中沦为犯罪的帮凶。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分析,还原被告人真实的主观心态,确保司法审判既能打击犯罪,又不至于让误入歧途的年轻人因一次过错而彻底丧失人生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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