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行为犯”到“实质危害犯”:没骗税

2026-02-08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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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律师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简称“虚开专票罪”)因其极高的入罪率和沉重的量刑,被称为企业家的“头顶悬剑”。

  过去,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只要虚开就定罪”的机械执法。但随着2024年3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4年解释》)的正式施行,这一罪名的适用逻辑发生了重大转向。今天,黄钊律师结合人民法院裁判精神,为您拆解新规下虚开纠纷的防范与辩护。

  一、裁判要旨:不再是“见票即罪”

  根据《2024年解释》及最高法典型案例(张某强虚开案等),法院的审理逻辑已从“形式虚开”转向“实质骗税”:

  核心裁判精神:虚开专票罪的本质在于“骗取国家税款”。如果行为人虚开是为了粉饰业绩、融资贷款、增加注册资本,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需注意,此类行为可能转化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普票)。

  二、亲自办案视角:为了“融资”而虚开,如何实现无罪辩护?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黄钊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案件。某实业公司为了满足银行贷款对经营流水的考核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关联企业互开了共计2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虚开专票罪将董事长老王刑事拘留。

  作为被告人老王的辩护律师,黄律上通过“目的穿透法”精准打击控方逻辑:

  证明“税款闭环”未流失:黄律师通过专业的税务审计发现,虽然进销项发票是虚构的,但老王在开票后如期足额缴纳了销项税,受票方虽然抵扣了进项,但整体链条上国家税款不仅没有损失,公司反而多缴了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锁定“非骗税”的主观目的:黄律师提交了当时与银行沟通贷款的会议纪要及邮件往来,证明虚开的唯一目的是“虚增业绩以获融资”,而非侵吞抵扣款。

  援引《2024年解释》第十条:黄律师主张,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不以骗税为目的且未造成损失的行为不应入罪。

  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老王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但不具备虚开专票罪的实质社会危害性。最终,同意老王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检察机关改为指控较轻的罪名并适用了缓刑。

  三、律师专业剖析:虚开案件中的三个“辩护生机”

  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黄钊律师提醒企业主关注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1.“挂靠代开”的定性转换

  很多个人挂靠在有资质的企业名下经营,由企业代开发票。

  后果:过去常被一刀切定为虚开。

  对策:如果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且如实缴纳了税款,根据案例库规则,不应认定为虚开犯罪。

  2.“税款损失”的计算口径

  公诉机关往往按发票票面税额直接认定犯罪金额。

  对策:律师应审查是否存在“税款回流”、是否已在后续环节补缴、是否属于“对应抵扣”等情形。只要能证明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损,就抓住了辩护的命门。

  3.从“重罪”向“轻罪”的转化

  如果虚开的事实无法推翻,辩护重点应转向罪名降格。

  对策:探讨是否能将“虚开专票罪”(最高可判无期)转化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逃税罪”(有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从而极大降低刑期甚至争取不起诉。

  四、规则总结

  目的犯导向:无骗税目的、无损失结果=争取不构成该罪。

  数额标准提高:新规将起刑点调整为10万元以上,涉案金额较小的企业应及时申请重新核算。

  合规整改:对于实体企业,积极进行税务合规整改并补缴税款,是申请缓刑或不起诉的“金牌”。

  结语

  在黄钊律师看来,虚开专票罪的辩护打的是“税务与法律的跨界逻辑”,守的是“企业的生存权”。

  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当下,精准把握“骗税目的”这一红线,是帮助企业家走出刑事困局的关键。作为律师,黄钊律师致力于用穿透式的专业分析,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严格区分,为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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