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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通俗一句话
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把公司/单位的钱、货、资产,故意吞掉、拿走、不还,就是职务侵占。
三、构成要点
1.身份:公司员工、股东、高管、店长、财务、业务员、仓库管理员等。
2.利用职务便利:经手钱、管账、管货、签字审批、管理资产等权力。
3.行为:
-虚报费用、做假账
-收款不入账、截留货款
-私自卖公司货物、设备
-虚构合同、套取公司资金
-把公司财物拿回家、送人、卖掉
4.目的:非法占为己有(根本不想还)。
四、立案标准(全国通用)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可立案追诉。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按司法解释对应更高刑期。
五、常见误区
-“我只是暂时用一下”→不想还=侵占,想还=挪用资金。
-“钱不多、没人发现”→超过3万就够立案。
-“股东/老板拿自己公司钱没事”→仍可能构罪。
-“还回去就没事”→已经既遂,还钱只是从轻。
六、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职务侵占:吞了、不打算还。
-挪用资金:先用、打算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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