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2026-02-10 10: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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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侵占罪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通俗一句话

  利用工作上的方便,把公司/单位的钱、货、资产,故意吞掉、拿走、不还,就是职务侵占。

  三、构成要点

  1.身份:公司员工、股东、高管、店长、财务、业务员、仓库管理员等。

  2.利用职务便利:经手钱、管账、管货、签字审批、管理资产等权力。

  3.行为:

  -虚报费用、做假账

  -收款不入账、截留货款

  -私自卖公司货物、设备

  -虚构合同、套取公司资金

  -把公司财物拿回家、送人、卖掉

  4.目的:非法占为己有(根本不想还)。

  四、立案标准(全国通用)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可立案追诉。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按司法解释对应更高刑期。

  五、常见误区

  -“我只是暂时用一下”→不想还=侵占,想还=挪用资金。

  -“钱不多、没人发现”→超过3万就够立案。

  -“股东/老板拿自己公司钱没事”→仍可能构罪。

  -“还回去就没事”→已经既遂,还钱只是从轻。

  六、和挪用资金的区别

  -职务侵占:吞了、不打算还。

  -挪用资金:先用、打算还。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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