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026-02-11 11: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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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完整版普法)

  一、法条原文(刑法第255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犯罪构成(谁、做什么、为什么、后果)

  1.主体(谁能犯)

  -仅限单位领导人:公司/企业负责人、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等。

  -普通员工、非领导不构成本罪。

  2.主观(怎么想)

  -直接故意:明知对方是依法履职、抵制违法,仍故意打击报复;过失不构成。

  -目的:报复、压制、逼其就范(如做假账、虚报数据)。

  3.客体(侵犯什么)

  -双重客体: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劳动权利+国家会计、统计管理制度。

  4.客观(做了什么)

  -针对依法履职、抵制违法的会计/统计人员(如拒绝做假账、拒报虚假统计数据)。

  -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常见手段):

  -职务打压:降级、撤职、调离、停职、解聘。

  -经济克扣:降薪、扣奖金/津贴、停福利。

  -精神迫害:公开辱骂、威胁、诽谤、孤立、剥夺晋升/评优。

  -其他:诬告、刁难、穿小鞋、逼其辞职。

  -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入刑(不是一般报复就犯罪)。

  三、“情节恶劣”认定(立案标准)

  司法实践/立案参考(无专门司法解释,参照报复陷害罪):

  1.手段恶劣(多次、公开、胁迫)。

  2.致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重伤、失业、名誉严重受损。

  3.致会计/统计不敢履职、数据造假、工作瘫痪。

  4.打击报复多人、屡教不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致国家/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数据严重失真。

  四、典型案例(真实场景)

  -厂长要求会计无凭证冲销货款,会计拒绝;厂长当众辱骂、停职、克扣津贴,致会计精神抑郁。法院判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局长逼统计员虚报产值,统计员抵制;局长将其调去保洁、扣绩效、公开诋毁。属情节恶劣,可立案追诉。

  五、与其他罪区别(不混淆)

  -与报复陷害罪(刑法254条):

  -报复陷害: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本罪:主体是单位领导人,对象是会计/统计人员(因履职抵制违法)。

  -与诬告陷害罪:本罪是打击报复履职行为;诬告陷害是捏造犯罪事实陷害。

  六、法律保护与救济(会计/统计人员)

  1.会计法/统计法保护:单位负责人不得对依法履职会计打击报复;违者行政处分+民事赔偿;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2.维权路径:

  -向财政/统计部门、纪检监察、上级单位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索赔、恢复岗位)。

  -情节恶劣→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七、一句话总结

  单位领导报复依法履职、拒做假账/假数据的会计/统计,手段狠、后果重,就是犯罪,最高判3年。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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