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起诉案例

2026-02-24 11:51:03

926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三人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1999年,李高成与他人合伙开煤矿,2002年,李高成想收购其他人的合伙份额,遂求助当时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李高功(化名),李高功以36万元购买其他三位合伙人份额并签订承包协议,不久一位原合伙人以12万元回购了合伙份额。此后李高成父子三人筹措资金向李高功支付了24万元。

  2004年初,该煤矿在注册公司时,李氏父子没有登记李高功为股东。2010年初,李高功要求确认其在煤矿公司享有62.5%的股份并分配利润。李氏父子三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多次调解无果,李高功连年上访和控告,该股权纠纷民事案件历经利川市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据李高成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三级法院均判决李高功非股东,不享有股权。

  2022年11月16日,三人被传唤至恩施州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次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捕三人。

  检察院认为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三人犯意产生时间、作案方式及犯罪金额,利川市公安局认定三人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2025年11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对李高成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同日,利川市检察院对李康和李宇军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2025年12月,李高成父子三人分别收到了由利川市检察院账户汇出的国家赔偿款,李高成获国家赔偿17万余元,李康获国家赔偿16万余元,李宇军获国家赔偿10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