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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三人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基本案情
1999年,李高成与他人合伙开煤矿,2002年,李高成想收购其他人的合伙份额,遂求助当时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李高功(化名),李高功以36万元购买其他三位合伙人份额并签订承包协议,不久一位原合伙人以12万元回购了合伙份额。此后李高成父子三人筹措资金向李高功支付了24万元。
2004年初,该煤矿在注册公司时,李氏父子没有登记李高功为股东。2010年初,李高功要求确认其在煤矿公司享有62.5%的股份并分配利润。李氏父子三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多次调解无果,李高功连年上访和控告,该股权纠纷民事案件历经利川市人民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据李高成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三级法院均判决李高功非股东,不享有股权。
2022年11月16日,三人被传唤至恩施州利川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次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批捕三人。
检察院认为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三人犯意产生时间、作案方式及犯罪金额,利川市公安局认定三人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结果
2025年11月18日,恩施州检察院对李高成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同日,利川市检察院对李康和李宇军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2025年12月,李高成父子三人分别收到了由利川市检察院账户汇出的国家赔偿款,李高成获国家赔偿17万余元,李康获国家赔偿16万余元,李宇军获国家赔偿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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