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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单位同罚,择重论处。
二、四大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单位,年满16周岁具备刑责能力
2.主观:明知(知道/应当知道),可推定明知:异常获利、被风控仍继续、隐蔽通讯、备反调查话术、涉异常设备/账号
3.客体:网络信息管理秩序
4.客观: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缺一不可)
三、情节严重(2025两高一部标准,满足其一)
1.支付结算≥20万元
2.违法所得≥1万元
3.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4.本人账户≥3个+流入≥30万元
5.非本人账户流入≥30万元
6.收售/出租电话卡/物联卡≥20张
7.2年内曾受行政处罚再犯
8.上游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
四、关键提示
•出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是最常见入罪情形
•推定明知≠硬推,有相反证据可推翻
•必须查实上游涉罪资金,防止仅以流水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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