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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核心是依法关押、严控风险、保障诉讼,仅适用于证据充分、刑期较重、有社会危险性的嫌疑人、被告人,体现罪刑相当、少捕慎押的司法政策。
一、什么是逮捕
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至案件办结的强制措施。
关键提醒:逮捕≠有罪判决,但意味着证据与风险已达到法定羁押标准,案件将继续侦查、起诉、审判。
二、法定逮捕条件(三要件缺一不可,刑诉法第81条)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系嫌疑人所为、证据查证属实)
2.刑罚要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危险性要件:取保/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可能实施新犯罪
-危害国安、公共安全、社会秩序
-毁证、串供、干扰作证
-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
-企图自杀、逃跑
应当直接逮捕(无需评估危险性):可能判十年以上;故意犯罪前科+可能判徒刑以上;身份不明。
可以逮捕:取保/监视居住严重违规。
三、谁决定、谁执行
-批准/决定权:检察院(批捕)、法院(审判阶段决定逮捕)
-执行权:公安机关(必须出示逮捕证,执行人员≥2人)
-程序铁则:无逮捕证不执行、无批捕不关押
四、逮捕全流程(时间节点要记清)
1.提请:公安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流窜/多次/结伙可延长至30日
2.审查:检察院7日内作出批捕/不批捕决定
3.执行:批捕后公安立即执行,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4.通知: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5.救济:不批捕的,公安须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五、被逮捕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有权委托辩护律师、申请法律援助
-有权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无继续羁押必要可变更为取保/监视居住)
-有权核对笔录、提出控告申诉
-有权获得法律文书、告知涉嫌罪名
义务
-服从羁押管理、配合讯问
-不得串供、毁证、干扰诉讼
-如实供述、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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