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近一年后仍拒绝同房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三金法院判决

2026-03-08 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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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冀0434民初2317号原告:贺某鹏,男,200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魏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霞,女,200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被告:郭某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系被告郭某霞之父。被告:郭某想,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系被告郭某霞之母。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某鹏与被告郭某霞、郭某力、郭某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被告郭某力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霞、郭某想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255300元给予返还;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郭某霞经人介绍于2021年5月17日(农历四月初六)订立婚约,2024年3月4日(农历正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典礼仪式,因二人感情长期不和,于2025年2月2日(农历正月初五)分居至今。因原告与被告郭某霞婚前无感情基础,自典礼同居生活11个月时间从来未发生两性关系(详见聊天记录),被告郭某霞总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外出,就是偶尔节假日被告郭某霞在原告家住一晚,也是分床居住,若原告要求性生活,被告郭某霞暴跳如雷,就是不让碰。原告只有忍气吞声,度过一个不眠的夜晚。因此,原告再也不能忍受这种有名无实的婚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郭某霞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典礼后长期分居实属死亡婚姻,被告纯属借婚姻索取巨额钱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上述所请。被告代理人代郭某力、郭某想的答辩意见是,他们二人操办了郭某霞的婚事,郭某霞和原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共同生活达一年多的时间,二人也没有占有使用原告给付的彩礼,因此没有返还的义务。被告代理人代郭某霞的答辩意见是,原告所诉的彩礼款数额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收取原告所诉的全部彩礼款,分居的事实和时间是2025年3月18日,原告和其母亲,将郭某霞赶出家门,导致二人分开,这些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表明原告存在严重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所诉的彩礼款应酌情不予返还。对于郭某霞结婚时带到原告家的嫁妆系郭某霞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以返还,详见嫁妆清单。

  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郭某霞于2021年5月17日订婚时,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6000元、女方家返还600元;2023年9月30日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68000元,女方家返还1000元;2024年2月19日,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120000元,女方家返还男方1000元。有原告诉称、媒人李伍响、高丽霞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虽然本案不是本人必须出庭的案件,但郭某霞、郭某想是彩礼的经手人,被告郭某霞、郭某想(到庭不出庭)应该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本院采信上述事实。2023年10月1日国庆节男方为女方在魏县购买“三金”花费21400元,有原告诉称、付款凭证、质量保证卡、证人证言笔录证明;另外给被告郭某霞购买电脑8900元及手机6500元(编者注:合计23.82万),有原告诉称、购买收据、证人证言笔录、视频资料证明。经法庭调查等认定被告郭某霞在原告家的嫁妆有:柜式空调(奥克斯牌)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茶吧机一台、灰白色六门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一条、蚕丝被一条、被罩10条。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郭某霞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并无夫妻之实。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对于婚约财产纠纷既要考虑法律规定又要考虑民间习俗、是否同居、同居时间、是否结婚、过错责任等,无论何种原因更应该考虑原告与被告郭某霞无夫妻之实这一重大情形,故三被告应当承担较多的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霞、郭某力、郭某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酌情返还给原告贺某鹏彩礼款180000元。

  二、被告郭某霞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嫁妆:奥克斯牌柜式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茶吧机一台、灰白色六门衣柜、电动自行车、被子16条、四件套10套、羽绒被一条、蚕丝被一条、被罩10条)准予带回。

  三、驳回原告其贺某鹏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29元,减半收取计2564.5元,由三被告承担1700元,原告承担8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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