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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发包单位新左旗住建局尚欠各施工方工程款项,故该案属于民事纠纷。
案例索引(2021)内0726刑初168号
基本案情
刘某1、刘某2、丁某某、宫某某、邵某、王某某在承建新巴尔虎左旗绿色保暖房屋工程期间,由发包单位新左旗住建局拨付工程款期间,于2021年9月16日由呼伦贝尔绿恒保温房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新左旗住建局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出具说明:同意拨付工程款给施工人刘某15万、刘某25万、丁某某5万、宫某某5万、邵某5万、王某某6万元,合计31万元汇入漠河县古道砂石销售有限公司账号内。新左旗住建局将31万元于2021年9月22日以结算业务申请单的形式汇入该账户前,于2021年9月15日施工人刘某1、刘某2、丁某某、宫某某、邵某、王某某在未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分别出具收条。经新左旗住建局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达布希拉图出庭证实此六名施工人员对款项拨付到被告人丁某某的账户后,得知拨付到被告人丁某某账户的31万元四自诉人未能领取,经新左旗住建局调整后按比例拨款重新拨款把剩余的21万元已经补给了四自诉人。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四自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占有其21万元系代为保管的财物,且经查,涉案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发包单位新左旗住建局尚欠各施工方工程款项。故该案属于民事纠纷。综上,四自诉人的自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丁某某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不构成侵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某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王某某、宫某某、刘某1、刘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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