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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通俗普法(民法典版)
核心一句话: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先清债务再分遗产,男女平等、照顾弱势。
一、什么是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车、存款、股票、基金、债权、知识产权收益等。
-❌不能继承:抚恤金、丧葬费、人身保险金(指定受益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专属身份权利。
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无遗嘱时)
第一顺序(优先继承)
-配偶(合法登记)、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继父母)。
-特殊: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无第一顺序时才继承)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扩大:兄弟姐妹先去世,其子女(侄/甥)可代位继承。
三、怎么分(法定继承)
-原则:同一顺序一般均等。
-多分: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尽主要扶养义务(出钱/出力/陪伴)。
-少分/不分:有能力扶养却不尽义务。
-男女平等,不因性别少分。
四、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
6种合法遗嘱形式(效力平等)
1.自书:亲笔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2个以上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注日期。
3.打印:2个以上见证人,每一页签名注日期。
4.录像/录音:2个以上见证人,记录姓名/肖像+日期。
5.口头:危急情况+2个见证人;危急解除后失效。
6.公证:公证处办理。
关键规则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取消公证遗嘱优先)。
-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留份”。
-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利害关系人。
五、丧失继承权(5种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欺诈/胁迫迫使/妨碍立/改/撤遗嘱,情节严重
-例外:3-5项有悔改+被继承人宽恕/遗嘱仍列其为继承人→不丧失。
六、债务与税款(先还债,再分遗产)
-继承遗产=同时继承债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可自愿还)。
-放弃继承=不用还债。
-遗产先清偿税款、债务,剩余再分配。
七、常见误区(必看)
1.❌独生子女=全部继承:父母去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有份,可能被叔叔姑姑等继承。
2.❌不过户=没继承权:继承从死亡时生效,不过户仍有继承权,但不能卖房/抵押。
3.❌同居=有继承权:只有合法登记配偶才有继承权。
4.❌公证遗嘱最优先:现在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说了算。
八、一句话总结
-有遗嘱→按遗嘱;无遗嘱→法定顺序分。
-照顾弱势、多劳多得、男女平等。
-先清债税,再分遗产;放弃继承=不用还债。
-侄甥可代位,打印/录像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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