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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继承制度中的两种继承方式,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身份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一般以血缘、婚姻关系为基础;二是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等的规定具有强行性,不得由当事人变更。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应当赋予哪些人以法定继承权从而使其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各国一般都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但是具体范围宽窄不一。根据本条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本法第1129条的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是法定继承人。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由于法定继承人通常为多人,法律需要明确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当优先取得继承的人选。一般而言,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血缘关系的远近及共同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各国法律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主要依据。法定继承顺序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根据本条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至少一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继承还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代位继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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