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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
法条原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通俗版)
-主体: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一般不按本罪追责,但监护人要担民事责任)。
-主观:故意(主动扔、丢、抛;不小心掉下来一般不算本罪)。
-客观:从建筑物/高空(通常指2楼及以上)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
-客体: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安全)。
三、什么算“情节严重”(司法常见认定)
-多次抛掷、屡教不改。
-在小区、学校、商场、马路等人员密集场所抛掷。
-抛掷重物、尖锐物、易燃物、爆炸物(砖头、菜刀、酒瓶、煤气罐等)。
-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共秩序混乱。
-受过处罚后再犯。
四、与其他罪名的区别(关键)
-高空抛物罪:基础罪名,1年以下,侧重扰乱公共秩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抛掷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如扔汽油瓶、在闹市扔重物),3年起刑,最高死刑。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针对特定人抛物、意图伤害/杀害,按对应重罪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不小心坠物致人死伤,按过失犯罪处罚。
五、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
-能找到抛物人:由抛物人全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
-找不到抛物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整栋楼相关住户)共同补偿,补偿后可向真凶追偿。
-物业:未采取安全措施(如监控、防护网),要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六、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
-未达刑事“情节严重”,但有危险的: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从重处罚(一般不缓刑)
-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犯、受过处罚再犯、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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