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无罪案例

2026-03-21 17: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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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倩构成诈骗罪: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倩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田某芳陷入错误认识并骗取其财物的事实;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倩对田某芳交付的9.5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2022)冀0191刑初23号

  基本案情

  田某芳与被告人张某倩系石家庄高新区国宾一号小区同一单元的邻居。田某芳准备应聘石家庄高新区工会劳务派遣岗位,其于2020年9月底、10月初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倩,询问张某倩能否为其入职该岗位提供帮助,张某倩同意为其提供帮助并提出办理此事费用较高。经协商,田某芳同意出资9.5万元给张某倩,由张某倩为其办理。田某芳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9日、20日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张某倩廊坊银行账户转款共计9.5万元。张某倩接受田某芳的请托后,将田某芳的求职简历发送给田静,并向田静寻求帮助。田某芳得知笔试未通过后于2020年10月22日晚与张某倩联系,双方发生矛盾。2020年10月23日下午14时许,田某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以张某倩涉嫌犯诈骗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26日张某倩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倩家属将9.5万元退还给田某芳,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田某芳与张某倩发生矛盾后次日,田某芳的丈夫单辉曾就田某芳出资托张某倩为其入职提供帮助一事与张某倩进行商谈,单辉表示可以再等等有无补录机会,如田某芳不能入职,一个月后再退款。另外,公安机关对张某倩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后,田某芳曾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撤案。另外,被告人张某倩与案外人田静之间在案发前后有较频繁的资金往来。

  法院认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应同时具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骗取其财物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根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倩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倩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田某芳陷入错误认识并骗取其财物的事实。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系田某芳主动联系并托被告人张某倩为其应聘入职提供帮助,被告人张某倩提出办理此事需要的费用较高,经双方多次沟通,田某芳同意出资9.5万元给张某倩办理此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倩对田某芳称“给她9.5万元,面试、笔试只是走个过场”仅有田某芳的陈述,被告人张某倩对此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不能认定田某芳系受被告人张某倩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向张某倩交付了钱款。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倩对田某芳交付的9.5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某倩在同意为田某芳入职高新区工会提供帮助后,确实为田某芳入职一事向田静寻求帮助,但田静尚未予以明确答复。田某芳得知笔试未通过当晚与张某倩发生矛盾后,田某芳的丈夫单辉次日亦与张某倩进行过面谈,面谈时单辉亦表示可以再等是否有补录的机会,如不能入职张某倩一个月退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倩与单辉面谈时田某芳应聘职位的招聘已经结束,田某芳已无入职的可能,也没有证据证明经田某芳多次索要,张某倩拒不退还款项,或是在收到田某芳款项后,有挥霍或携款潜逃的行为。另外,张某倩称其为田某芳应聘入职一事向田静给付了现金,田静对此予以否认,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倩所称事实,但可以证明被告人张某倩与田静之间在案发前后有较频繁的资金往来,故也不能排除张某倩为田某芳应聘入职一事给付田静款项的可能。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倩对田某芳交付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倩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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