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无罪案例

2026-03-24 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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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第一,证人汤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黄某在2016年已告知史昊峰收到两个500万元,史昊峰承认汤某的借款早已归还,其诉称2018年才知道黄某留下50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二,不能排除500万元作为黄某介绍项目报酬的可能性。

  案例索引(2019)京0105刑初740号

  基本案情

  湾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经营股权投资,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自诉人史昊峰。被告人黄某为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5年4月,经黄某介绍,史昊峰决定投资,从北京英孚斯迈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孚公司)手中购买天天艾米(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米公司)股权。史昊峰负责为此项目招揽资金,黄某负责与英孚公司一方商谈。

  2015年7月,史昊峰与黄某成立了苏州春和景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景明中心),用于收购艾米公司股权,并使用黄某岳父刘某的名义担任普通合伙人,史昊峰、黄某均未出现在合伙人名单中。该合伙企业共计收到合伙人汇款1225万元,其中975万元(占股79.59%)系史昊峰账户转入刘某账户,再由刘某账户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史昊峰确认自己控制刘某的账户。

  2015年8月27日,景明中心向英孚公司转款人民币1225万元用于收购艾米公司部分股权。同时,在2015年6月至8月间,史昊峰个人账户向英孚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账户转款2200万元;史昊峰认可其中1653元系出借款,其余547万元系购买艾米公司股权的溢价款。

  2016年,史昊峰要求蒋某一方归还借款。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6年1月至7月间,史昊峰收到蒋某一方共计还款1653万元。其中2016年6月,为通报还款情况,由史昊峰、黄某、汤某(艾米公司高某)等四人组成一个微信群。2016年6月16日,蒋某在黄某办公室转入黄某账户人民币500万元,备注“还史昊峰借款”,黄某收到钱款后在微信群中明示收到蒋某还款500万元;次日蒋某再次转入黄某账户人民币500万元,备注“还史昊峰借款”,黄某在上述微信群中也表示收到还款500万元。上述1000万元,黄某将其中500万元转入史昊峰账户,自己留下500万元。

  2016年5月,景明中心以2000万元的价格向北京今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知公司)转让艾米公司1%的股权;并在同年8月25日前,收到今知公司的1400万元股价款。景明中心在收到钱款后,向合伙人退还本金及发放收益;其中刘某账户收到950万元,并在收到钱款后向史昊峰账户转款100万余元,其余钱款转给其他合伙人账户,没有给黄某的转账记录。

  2018年8月25日,史昊峰通过微信给黄某发送的一份表单显示:首笔收入,募集投资款3850,合伙份额受让1225,额外支付受让547,结余2078,应分配1039,已分配500。

  2018年10月,史昊峰开始向黄某催要蒋某账户归还到黄某账户的另一笔500万元;黄某则主张这是自己应得的收益。

  法院认为

  本院评析、认证如下,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侵占自诉人史昊峰的人民币500万元:

  第一,证人汤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黄某在2016年已告知史昊峰收到两个500万元;史昊峰承认汤某的借款早已归还,其诉称2018年才知道黄某留下50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不能排除500万元作为黄某介绍项目报酬的可能性。1.黄某在合伙企业中没有出资,但作为项目介绍人,不能排除其据此取得报酬的合理怀疑。2.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此项目中,黄某在500万元之外没有其他收入。3.史昊峰1600余万元的出借款与项目相关联,且史昊峰在和黄某的微信交流中,明确500万元系已分配。2018年8月25日,史昊峰微信发给黄某的表单中不仅有“已分配500”,且其它相关数据也与本案存在关联,如1225、547等,因此黄某关于表格中“已分配500”即为其获得的收益的辩解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排除史昊峰在2018年8月25日及之前对黄某拿走500万元予以认可的合理怀疑。史昊峰关于该数据系项目盈利后才会有分配的解释与“已分配”的含义明显不同,与2016年黄某已取得500万元的事实也不符,故对史昊峰的解释不予确认。4.史昊峰承认在项目盈利后会给黄某收益,但2016年5月、8月景明中心收到共计1400万元的股权出让款用于合伙人分配,没有黄某的份额。5.2016年5月,景明中心以2000万元的价格出让艾米公司1%的股权;2016年6月,史昊峰给黄某500万元作为报酬具有可能性。

  本院认为,自诉人史昊峰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自诉人史昊峰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侵占罪的意见不成立;其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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