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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高某某在原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继续种植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该行为并未加重毁坏后果,仍然属于涉案土地未恢复的评价范畴。
案例索引(2021)内0623刑初52号
基本案情
2011年、2016年、2017年被告人高某某未经审批,雇佣铲车将其位于的林地开垦81亩(林权证内61.5亩,飞播区内19.5亩),并种植玉米、西瓜等农作物。2018年7月12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2019年高某某在上述部分非法开垦的土地上种植了杨柴,部分非法开垦地块弃耕。2020年高某某在上述非法开垦的地块上种植了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2021年3月19日,鄂托克前旗XX局委托鄂托克前旗经纬勘测设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高某某现场指认出具现场调查示意图,高某某20某某年种植西瓜地41.7154亩,种植玉米地59.2583亩,种植辣子地18.6211亩,合计119.5948亩,土地确权面积38.53亩,非法开垦面积共计81.0648亩。
2021年2月5日,鄂托克前旗XX局委托鄂托克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高某某开垦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调查结果为:总开垦面积93.7亩,种植柳树73亩,株行距3米×4米,种植玉米20.7亩。
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经电话传唤到鄂托克前旗XX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021年4月7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在2018年被本院判处刑罚,并追究了刑事责任,涉案土地的损害后果已经造成。2019年,高某某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种植了部分杨柴,但因杨柴未成活,破坏的农用地没有得到及时修复,更没有恢复到原貌,涉案土地持续处于被毁损的状态。2020年,高某某在原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继续种植西瓜、玉米等经济作物,该行为并未加重毁坏后果,仍然属于涉案土地未恢复的评价范畴,不宜认定“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及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故本案不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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