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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执行期间的限制规定,根据2021《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1998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移送执行并不排斥申请执行,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同样能启动执行程序。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仍受二年的限制(移送执行不受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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