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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刑:看守所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
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逃跑,这不是“重获自由”,而是罪加一等。脱逃罪,针对的就是那些依法被关押的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脱离监管的行为。
构成此罪的核心是“依法关押”——不管是看守所、拘留所还是监狱,只要处于被合法关押的状态,逃跑就是犯罪。如果脱逃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伤害监管人员,或者组织多人集体脱逃,刑期会大幅加重。
很多人有个误区,觉得“我是被冤枉的,跑了去找证据”。但法律上,不服判决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合法途径解决,逃跑只会让自己从“可能无罪”变成“确实有罪”。脱逃罪本身就是犯罪,与原来的罪行数罪并罚。看守所的围墙不是用来挑战的,守法才是真正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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