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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虽然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但不属于重大损害,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有误。
案例索引(2021)陕01刑终619号
基本案情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30日17时许,冯某、冯某宁、卢某、张某等人(另案处理)酒后进入杜曲小江村旺角楼超市,声称要买烟,被告人崔某某认出他们中有当日中午在杜曲冯家村其姑父张某某菜店与其姑父发生纠纷的人,就不愿卖货物给对方,并担心对方上门来进行滋事。崔某某遂从院内厨房取来一把菜刀拿在手中,冯某宁见状,拿起柜台上的糖盒砸向崔某某,双方继而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崔某某用菜刀乱抡,砍伤冯某宁手指和张某面部。冯某等人遂退出超市捡起路边一木墩和石块扔砸崔某某,砸坏超市玻璃门,崔某某随后手持菜刀,其父崔某成手持斧头撵出超市。崔某某追上冯某,用菜刀砍伤冯某右臂和外腹部,之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制止。经西安市长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和张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法院经审理除查明以上事实外,还查明:2018年9月17日,崔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冯某、冯某宁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法院认为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了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于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本案是因卢某砸了崔某某亲戚的菜店而引发,崔某某作为在小江村做生意的外地人,本想息事宁人,但找人调解未果,后卢某带数名饮酒的年轻男子来到超市,声称要将超市买了。从案发起因、双方人数对比、当时的语境上看,崔某某感受到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是有事实依据的。崔某某让妻儿躲到后面房子后拿出了菜刀,以一己之力对付对方五个人,该防卫方法适当。后对方对崔某某实施连续用糖盒、木墩、石块砸的行为,崔某某面临的是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的持续侵害。故案发时存在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上诉人崔某某虽然在防卫过程中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但不属于重大损害。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某某系防卫过当有误,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刑初675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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