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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套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作为补充
单独约定“某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名下存款x万元为女方个人财产”等内容,不附加任何过错条件,并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存款转账手续,或进行公证。此类协议效力稳定,不受忠诚协议争议影响,可作为保底保障。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内财产协议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其效力通常会得到法院认可,能为夫妻双方财产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在忠诚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与双方另行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不一致的,以《婚内财产协议》为准”,避免条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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