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无罪案例

2026-04-09 14: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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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上诉人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例索引(2019)赣06刑终219号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9日下午,汪某和被告人张俊的妹妹张某1因离婚纠纷发生争吵。当晚汪某电话指使林某纠集几个人到张某1家去滋事。林某就叫了李某、童某。次日凌晨1时许,汪某带领林某、李某、童某、邓超雄、“瘌子"、汪某的母亲及女友等数人,分乘两辆车,携带木棍、砍刀来到张某1位于贵溪市小洲上江家五号的家附近。汪某带领林某、李某、童某携带两把砍刀(长约一米的铁棍,上面焊接了柴刀)、一根木棍来到张俊家院外,汪某用脚踹开张俊家的院门。张俊的母亲何某1见到对方数人冲进她家院内,便持铁棍驱赶汪某等人。林某、李某、童某等人持砍刀、木棍与何某1对打,边打边退,一直退到院外。张俊听到声音手持菜刀从二楼跑下来与林某、李某、童某等人对打。张俊的父亲张某3接着也下楼帮助张俊母子。张俊将林某左手臂、童某左大腿和李某右手指砍伤。

  经贵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左上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童某左大腿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右手食指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3、何某1被林某、李某、童某等人砍伤。经鉴定,何某1左上肢尺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头皮裂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3左前臂尺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张俊左上肢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

  汪某带领林某、李某、童某等人凌晨1时许,携带砍刀、木棍,踹开张某1家的院门,其目的就是挑衅滋事,寻机报复张某1及家人。面对持刀非法侵入院内意图来伤害报复的汪某等人,何某1持铁棍驱赶汪某等人的行为正当合法。综合林某、李某、童某等人的陈述、张俊供词、何某1证词及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明张俊打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院外,但是汪某、林某、李某等人面对驱赶没有逃离、停止攻击,林某、李某等人不法侵害的危险性仍然存在。

  张俊看到母亲面对手持大砍刀的李某、林某等人,持菜刀同李某、林某等人打斗,属于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正当行为。张俊砍伤李某等人并不是李某等人的打斗行为停止或在李某等人逃离以后,而是在林某等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张俊防卫的时间也是适当的。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张俊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上诉人张俊为了使本人及其家人的人身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溪市人民法院(2019)赣068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张俊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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