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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有个民事案件去北京开庭,案子办理得很顺利,回来的时候,开车走的高速。
我正专心致志的开车,突然,一道身影“嗖”的一声从我身边闪过,定睛一看,只见一个小青年头戴安全帽,骑着大功率摩托,风驰电掣般在车流之间穿梭,眨眼间,超过了数辆在高速疾驰的轿车,身影消失在滚滚的车流之中。惊魂未定,我不禁为他的行为捏了一把汗。或许,小青年的行为是建立在摩托车骑行爱好的基础上,心理上追求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甚至日常行驶,面临红灯的时候,心理上也认为“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方显英雄本色。可是,这不是简单的“耍酷”,因为,一不留神,或许,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的“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上小青年,在高速路段驾驶摩托车随意变道、大幅超速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已经存在“危险驾驶罪”的隐患,一个个血的教训,提醒我们:珍惜生命,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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